新光金:代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公告受金管會裁罰案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27
2.違規情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大幅擴充,惟其風險控管未能配合
強化,且未將非財務性指標納入行員績效考核項目,核有欠妥。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並要求研擬妥適客訴糾紛處理機制,限制新
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至缺失改善經金管會認可外,併請檢討案關人
員疏失責任及TMU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
4.預計改善措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將就相關控管機制進行修改,持續進行加強管理。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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