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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皇普建設: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補充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30 17:39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30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擇定特定人

3.私募股數:200,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發行時所訂價格而定。

6.私募價格: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訂定。

7.員工認購股數:0

8.原股東認購股數:0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支應營運所需資金,償還借款以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

構,及籌措新建案之開發費用,有效推展業務之開發,促使建案順利完工及銷售。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訂價方式依據: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

(即暫訂參考價格)。

2.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成數: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參考價格暫定

為每股20.8元。

3.暫定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16.64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定價日授權董事會

(或董事長)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發行當時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股價訂定。

(二)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由於公司需要投入營運資金以增購土地、支付工程款等,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

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三)分次發行:

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提升市場競爭力,自本次股東會決議起一年內擬分

四次辦理私募。

(四)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五)本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該私募有價證券限制轉讓期滿,應先向交易所申請同

意函,並於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申請。

(六)本次發行新股如有相關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補充說明事宜:1.擬分次發行次數 2.刪除非現金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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