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之民事訴訟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許世弘董事長、梁伯榮董事及本公司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字第1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
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本公司
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法院訴請裁判
解任其等董事職務。
4.處理過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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