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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金及元大證券針對元大證金前董事長馬維建先生及元大證券前董事馬維建先生、杜麗萍女士,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而受處分乙事提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03 18:02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事實發生日:99/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元大證金前董事長馬維建先生及元大證券前董事

馬維建先生、杜麗萍女士,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嫌,依證券

交易法第56條、第18條及第18條之1規定,命令元大證金解除前董事長馬維建先生

董事職務及元大證券解除前董事馬維建先生、杜麗萍女士職務。

4.處理過程:

(1)馬維建先生業於98年5月8日辭任元大證券及元大證金董事職務。

(2)杜麗萍女士業於97年12月5日辭任元大證券董事職務。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元大證券及元大證金之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