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之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12 10:49
面對拆遷中的抗拒情況,政府本身具有的強大力量使得即便手握《物權法》的百姓也抵不過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支撐的政府部門。只有政府把保護和實現公共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拆遷工作的暴力化才有可能消解
近年來,國內各地關于“強拆”事件的報道屢見報端。很多地方的拆遷似乎已經陷入了野蠻、暴力拆遷的怪圈。這些拆遷公司大多都只考慮自己的任務,根本不考慮拆遷戶的利益,于是很多為了捍衛自己權利的住戶紛紛站了出來,他們中的許多人更是因此被扣上“釘子戶”的帽子,維權無門的住戶們更是采取激烈的手段反抗強拆,通過自焚來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事件更是屢有發生,他們的維權似乎成了沒有大局意識的違法行為。
“強拆”屢禁不止
說到強制拆遷,它指的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力,因此行政諸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
法律的明文規定卻不能阻止強拆事件的屢屢發生,全國各地的強拆事件仍是不斷出現:2008年3月27日凌晨,蘇州幾十名“身份不明”男子戴安全帽手持鋼管闖入兩戶人家,將戶主拖出屋外,隨后強拆房子。當地街道拆遷辦否認涉及此事,表示并不知情。
2008年12月,武漢江岸區余女士向媒體反映:她在堤角邊開的一家酒店被人用挖掘機強拆。余女士稱,當天數十人趕到酒店,先是將店里的工作人員驅散,接著將她強行架出酒店,后又調來一輛挖掘機將店面挖損。記者與拆遷公司取得聯系,一名工作人員稱,對余家酒店進行拆除實屬無奈。余家對拆遷補償漫天要價,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因拆遷有時間進度安排,余一直不配合,也不愿意出面協商,他們才調來挖掘機。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開發區南苑養豬場遭遇暴力拆遷,一棟兩層的樓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豬舍被夷為平地,數百頭豬被活埋或砸死,養豬場的兩名工人在拆遷沖突中受傷……
強拆事件屢見不止,有專家對此表示,若要終結“被拆遷”,關鍵是必須保證動遷戶既有“表達權”也有“表決權”。為了應對強拆,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也于今年1月份發布。
有專家表示,“‘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7種情況屬于公共利益,能有效防止開發商以‘公共利益’為幌子,或明或暗地將一己私利凌駕于法律之上,任意侵害公眾利益。”由此看來,“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對于那些動遷戶來說,是不錯的消息。
然而,“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也似乎注定了征地與拆遷必將會成為2010年國內最熱點的社會問題之一。在這種背景下,一幕幕強拆的悲劇與鬧劇不降反增地出現。2010年3月27日,連云港市東海縣黃川鎮一戶村民為阻攔鎮政府強拆自家的養豬場,澆汽油自焚,最終導致68歲的陶會西死亡,而其92歲的父親陶興堯則被燒傷。5月24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了邯鄲市廣平縣10天強拆1000多戶群眾房屋,并強征其土地的事件。
6月1日《新京報》報道了阜陽的一起違法強拆事件:一個土地開發項目中,開發商與業主無法達成補償協議,雙方僵持不下,后因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而失衡,導致業主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一名業主服毒自殺。
6月8日,《揚子晚報》刊發了武漢一農民為了反對強制拆遷自學“阿凡達”,自制火炮兩次打退拆遷隊的報道。9月10日上午,撫州市宜黃縣鳳岡鎮在拆遷期間發生一起燒傷事件,拆遷戶3人被燒成重傷,最終導致1人死亡。
10月25日,《河南商報》報道:鄭州多人被扔泥溝后發現自己家的房屋已被強拆,市民稱,當地的櫻桃溝成了“扔人溝”。當地官方解釋稱,事主占用的是集體房屋。對于被打和拋荒一事,官方則表態為臨時工所為,事后才得知情況。
10月30日凌晨,太原一待拆遷民房發生入室行兇案。10余名手持棍棒人員闖入民房對兩人毆打,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深層原因
然而,是什么導致“強拆”事件在國內頻頻發生呢?有關專家和評論人士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國現行的房屋拆遷屬于典型的行政拆遷,由于公共拆遷和商業拆遷界限不清,勢必導致政府行為約束軟化和干預過當。”山東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邱磊表示。
邱磊認為,首先,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政府既是重要參與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還是城市建設的規劃者和指導者。如何規范政府在房屋拆遷中的職能和行為非常必要。而依據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的直接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國現行的房屋拆遷屬于典型的行政拆遷,而政府一旦介入商業拆遷,勢必超越其公共管理職能,對自身公共角色認知和定位出現模糊,也導致政府行為約束軟化和干預過當。這是導致拆遷領域中公權、私權不斷沖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拆遷條例》與我國《憲法》、《物權法》的沖突。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些規定,從憲法層面確立了對財產權予以尊重和保障的基本理念,確立了為公共利益需要才是房屋拆遷之惟一、合法前提。而目前只要取得了拆遷許可證,無論是為公共利益目的還是為商業利益目的,都理所當然地取得了拆遷的強制性,這就導致《拆遷條例》與我國《憲法》、《物權法》的沖突。
而評論人士趙震東則認為,土地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對于地方政府來說,一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阻力,在可實施的范圍內,任何有助于解決問題的手段都有其正當性和必要性。面對拆遷中的抗拒情況,在有法可循的條件下,強制拆遷就成為了一種必然的手段,政府本身具有的強大力量使得即便手握《物權法》的百姓也抵不過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支撐的政府部門。即便用身體來作為抵抗資本,勢弱的百姓注定還是會敗給被巨大利益驅動的政府部門。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被損害,是利益驅使的使然。只有政府把保護和實現公共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拆遷工作的暴力化才有可能消解。
趙震東表示,政府將拆遷工作的公權力賦予了拆遷公司和開發商,必然出現的就是拆遷工作從一種行政行為變成了商業利益驅使的商業行為,而政府則成了拆與被拆雙方的中間人。拆遷公司擁有了超越其本身的權力,讓本來在商業行為中應當有的天平向拆遷者一方傾斜,弱勢的一方不得不暴力來對抗強制拆遷。拆遷公司和開發商只會為了商業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動,他們不能體會百姓對于保護自己財產的合法權益的意愿及為此采取的行動,因為公共利益常常是和商業利益背道而馳的。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職能部門,反而成為了這些拆遷者的堅強后盾。放大了的法律法規矛盾成了政府職能部門為其辯解的最好借口。
如何消除“強拆”
如何解決“強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拆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夠真正做到維護好被拆遷者的合法權益,也才能保障拆遷順利、有序的進行。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應當盡快出臺,而對于違法強拆的野蠻行為,也應當依照這樣一部條例給予嚴懲。
今年1月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與2009年12月的討論稿相比去掉了“拆遷”二字。同時,新條例草案中“拆遷”的概念成為歷史,并由“搬遷”取代。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解釋說,條例草案的這些修改是為了弱化“拆遷”的概念,而把關注重點放在征收和補償環節。這對于遏制強制拆遷、暴力拆遷能起到積極作用。她表示,在整個環節中,房屋的征收、補償才是核心,而拆遷屬于實施階段;只要征收和補償真正得到落實,后面就不會出問題。
薛剛凌表示,新的條例草案進步明顯:在立法思路上,條例草案糾正了現行拆遷條例與物權法不一致之處,貫徹了物權法的基本精神,規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才能啟動行政征收程序,商業開發則要由開發商出面和業主協商;在補償環節,條例草案對補償標準、評估程序和公眾參與都有詳細規定。
薛剛凌提醒說,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的混合是目前立法的難點。比如,建一座大商場,肯定有商業利益,但也方便了社區居民購物,還能拉動上下游其他產業的發展。在這些建設項目中,既要充分保障業主的權益和補償,又要避免漫天要價、極端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因此,立法上不能絕對化,而要理性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