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實行執業登記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9 09:27
衛生部下發通知,規定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開展血液透析診療活動的,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進行執業登記。
衛生部網站3月19日消息,為加強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下發《關于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實行執業登記管理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開展血液透析診療活動的,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進行執業登記。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腎病學專業診療科目,并符合《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基本標準(試行)》。部分地區和醫療機構確因地域、服務人群和服務需求等因素,設置血液透析機數量達不到標準的,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應當向其執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設置血液透析室申請;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及副本原件;
3.從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員名冊及相關資質情況;
4.血液透析室功能區建筑平面圖;
5.血液透析室儀器設備清單;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通知指出,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申請后,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資料審查,并按照《基本標準》進行實地考察、核實,同時應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血液透析設備使用、急慢性透析并發癥處理、現場綜合急救能力和醫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現場考核。經審核合格批準設置血液透析室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下登記“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機數量,并錄入“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設置或血液透析機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變更。
此外,通知還要求,已經設立血液透析室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登記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的,繼續執業;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應當保證醫療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予以關閉。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本省血液透析室執業登記情況形成報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報衛生部醫政司。未經批準并執業登記設置血液透析室,開展血液透析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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