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

雅新: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仍屬破產中之公司,依破產法規定,法定代理人仍為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01 17:30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1/30

2.發生緣由:因經濟部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而塗銷破產登記,

以及自稱代表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暨監察人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30日刊登於經濟日報之廣告之行為已嚴重影響交易安全,故有釐

清之必要,以正視聽。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74號裁定、

99年10月28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皆認宣告雅新公司破

產之裁定雖經提起抗告,然既尚未經上級法院廢棄確定,自不生停

止執行之效力。雅新公司現仍屬經宣告破產之公司,且由劉志鵬律

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其破產管理人。且依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以及同院99年度司字第374號裁定,

雅新公司業於99年 6月14日所為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及董事

會嗣後推選董事長之決議,自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