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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繼續雙軌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08 11:03

李津梅準備7月20日再次起訴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李津梅認為其父感染綠膿桿菌死亡是由于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醫療、護理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的,2009年4月,她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

6月11日,李津梅向法院申請把已經打了一年半的醫療損害賠償案子撤訴。“因為拿不到醫院完整的病歷材料,沒法質證。”李津梅認為7月1號起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將幫助她解決這一問題,于是選擇先撤訴再起訴。

一位醫療糾紛律師介紹,他接觸到的和李津梅想法相同的當事人不在少數。“很多都是對新法寄予厚望,準備等其實施之后再起訴,或者先撤訴再起訴。”

有媒體報道,7月1日之后,醫療訴訟或出現井噴。

為去除醫患糾紛沉疴,《侵權責任法》用11個條文對“醫療損害責任”做出專章規定。人們大多認為新法終止了醫療糾紛雙軌制局面,有利解決醫患在鑒定、賠償方面的爭議。

然而,司法實務部門法院對“新11條”有著截然不同的解讀。

醫療糾紛雙軌制并軌?

“我們不想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想按醫療侵權來走。但是醫院非要走醫療事故鑒定,按醫療事故賠償。”李津梅十分無奈。

李津梅和醫院糾結不清的根源在于一直廣受詬病的醫療糾紛雙軌制。

最高法院將醫療糾紛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糾紛,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糾紛。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法律的二元規范,使得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三種“雙軌”:案由雙軌制,有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過錯責任;鑒定雙軌制:有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過錯鑒定;賠償雙軌制,有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賠償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

雙軌制的存在使得醫患雙方不可避免的會就案由、鑒定和賠償標準等問題爭論不休。

在廢除雙軌制問題上,學界和司法界一直呼聲熱烈。此次《侵權責任法》出臺,媒體報道多數觀點認為新法可以終結雙軌制。

李津梅的律師卓小勤也曾擔任“北大醫院非法行醫案”患方代理人,他認為,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因為只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沒有上位法,所以上述雙軌制一直無法得到解決。這次《侵權責任法》專門設立了“醫療侵權”的“特殊法”條款,從立法層面上解決了雙軌制的問題。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侵權責任法》將優先適用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將醫療糾紛的訴訟統一為醫療侵權。“以后將不再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醫療事故案由。”卓小勤說。

如果這一觀點成立,醫患糾紛中,患方將迎來一個有利的單軌時代——不用做自己不相信的醫學鑒定,直接走司法鑒定程序,依照人身侵權這一較高的賠償標準獲賠。

司法實務界理解迥異

卓小勤認為的“顛覆性的制度變化”在司法實踐中是否發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智華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田智華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醫療糾紛雙軌制不會終結,因為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新法優于舊法而不是新法出舊法廢,既然條例沒有廢止,“雙軌制并軌只是幻覺”。

“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和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沒有任何沖突。” 田智華指出,案由也好,賠償標準也好,鑒定也好,有關雙軌制的各個方面在新法實施前后“都無區別”。

“雖然新法沒有改變醫療糾紛雙軌制的情況,但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不適用雙軌制了,雙軌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已經不影響患者權利了。”田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鑒定并不是必須要做,大多數的患者會選擇醫療過錯程度鑒定并據此來要求賠償,“如果當事人不主張醫療事故賠償,法院最后不會以醫療事故鑒定的結果來確定賠償。”

卓小勤認為田的觀點只是針對北京地區司法實踐情況所說,“就全國而言,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療糾紛中必須要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如果是醫療事故,就要按照較低的醫療事故標準賠償而不能適用對患者更有利的人身損害賠償”。

針對田智華所言雙軌制依然存在,卓小勤表示反對。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不應該再有‘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這一案由了。”卓認為,《侵權責任法》出臺接替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醫患民事糾紛的職能。

田、卓兩位司法實務人士觀點迥異的背后,是司法實務界對侵權責任法認識不一、適用不一的反映。

有識者指出,針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患民事糾紛上的效力是否廢止以及醫療糾紛雙軌制如何解決的問題,最高法院應該出臺司法解釋做出明確規定。

患方可以期待的有利改變

按照田智華的說法,侵權責任法對司法實踐中醫療糾紛雙軌制并無沒有影響。那患方可以期待的有利改變是什么?

“新的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使得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中有一些輕微的變化,具體來說新法在推定醫院過錯情形上進行了細化。”田智華解釋說,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損害,推定醫方有過錯。

“其實以前推定醫院過錯中也包括這三種情形,但是這次法律中明文提出,使得法院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的情形更明確。”田強調。

卓小勤認為,《侵權責任法》的施行為李津梅的維權帶了希望。“此前訴訟雖然開了三次庭,但是患方始終拿不到醫院完整病歷,沒法質證。”《侵權責任法》將改變患方“因得不到完整病歷而敗訴或訴訟受阻”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規定,一旦醫療機構出現“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情形,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就使患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得到保護。

除了細化對醫院過錯的推定,在田智華看來,新法對于患方來說另一個利好消息是明確了醫方的說明義務,從而保障了患者的選擇權。

對于那些寄希望于新法為其維權增加砝碼的李津梅們,田智華表示,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在李津梅們的案件中,如果醫療侵權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將不適用新法。

另外,即使適用新法,“一部侵權責任法出來,對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實際上沒有多少影響”。田智華表示,“要真正解決醫療糾紛雙軌制等問題,仍需立法機關作出明確規定。”

得知案件很可能不適用《侵權責任法》時,李津梅沉默了一會說,先打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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