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被保險人"真自殺,假意外"欺詐案的啟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1-12 10:00
案情梗概
被保險人沙某,女,45歲,某保潔公司保潔員,2009年10月10日投保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額60萬元。一周后保險公司接到其家屬報案:沙某于10月13日14時意外遭遇車禍,不幸當場死亡。今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身故理賠金。
案件調查
為何剛剛投保三天,沙某恰就“意外發生”車禍呢?以上案件涉及賠付金額巨大,對此調查員迅速展開核實工作。首先,調查員前往受理沙某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隊。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在此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能及時采取避讓行人的措施,導致行人沙某當場死亡負主要責任;沙某在非人行橫道路段未確認安全橫過馬路,對于事件發生負次要責任。經交警與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肇事司機一次性賠償沙某家屬25萬元,賠償協議于10日內履行,雙方就此無異議結案。
隨后,調查員走訪肇事司機。司機談到發生此次交通事故,駕駛車速過快是部分原因,但已提前注意到一行人要“橫過馬路”,同時感覺其是故意伺機被撞的,由于事發路段未有監控裝置(電子眼),無奈只能按照協議賠償對方。
調查員關注到此“交通事故”事發蹊蹺,應有必要對沙某生前家庭情況作一了解。調查員得知沙某家中共有4人:丈夫因腦血栓一直偏癱在床,多年來已花費近30萬元;大兒子24歲,大學專科畢業后一直待業;二兒子20歲,在一次車禍中造成腦震蕩后遺癥,生活也需有人照料;沙某為某保潔公司保潔員,月收入僅1000余元,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當調查員問及對沙某車禍身故經過有何看法時,大兒子默不作聲,倒是二兒子突然冒出一句話:“我媽媽出事當天給我們寫了一封信”。調查員抓住話題深入調查,果真在沙某遺像后面找到一封“信件”。信件正為沙某所寫,內容大意為感覺生活經濟壓力大,失去了活下去的意義和信心……,2009年10月10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額60萬元。內容還提及將通過車禍實施“真自殺假意外”獲取身故賠償金的事宜。“信件”最后寫到:“命運不公,10月13日 8時訣別。”
調查員對“信件”拍照取證后,又走訪沙某生前工作單位。同事均表示:沙某曾談論家中困境,且近期多次說過厭世的話語。
根據以上掌握的證據資料,調查員會同理賠醫生分析后,決定拒絕賠付身故保險金。在與沙某家人溝通后,家屬接受拒賠結論。考慮到沙某家中現狀,保險公司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出發,募集捐款一萬元留其家用。
啟示
沙某以生命的代價詮釋了作為妻子、母親對家人的熱愛之情,但通過投保保險實施“真自殺假意外”欺詐騙取理賠金實為不妥。此案例也暴露出保險公司未開展承保調查工作存在著的理賠風險,倘若在投保前對沙某家庭情況、經濟狀況進行深入了解,顯然其投保60萬元身故保險金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由本案意外險推廣開來,保險公司在售賣其他保險產品(壽險、重疾、醫療險等)時應適時開展承保調查工作。目前《保險法》首次納入了“不可抗辯”條款,抗辯期為兩年,內容為:“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但經過兩年期限后,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合同。”這就迫使保險公司現應著手開展承保調查工作,樹立風險在源頭把控的理念,在面見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基礎上,全面詢問引導他們如實告知,系統分析提升保單承保質量,這樣才能有效規避理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