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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的醫療保險改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7 10:00

荷蘭的公民和合法居民均有權利享受全民醫療保險。這除了基于經濟基礎之外, 也和荷蘭特殊的醫療衛生模式和政策有直接關系。這一模式既不同于英國的國家衛生服務制度, 又不同于美國的醫療保險系統, 而是一種將醫療機構獨立經營、政府管理、市場競爭和計劃調控相結合的一種中間模式。

荷蘭醫療保險改革歷程

從歷史上來看,荷蘭的醫療護理系統經歷了三次主要的改革。

(一) 保證全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

大概從1940至1970年,荷蘭政府關注的最主要有:促進公共健康、保證最低水平的醫療質量,以及保證全民可享受基本醫療服務。經過幾十年的政治爭論以后,1941年實施了針對低中收入群體的醫療保險項目。到2005年,這個項目覆蓋68%的荷蘭人口。收入超過一定界限的被排除在外,他們中的大多數自愿從私營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二)政府控制花費階段

大概從1970至2000年。在1960年末,荷蘭政府開始擔心醫療護理費用增長。首先,醫療護理的增加會破環全民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其次,政府擔心會導致勞動力成本上升,增加失業和破壞荷蘭嚴重依賴出口的開放經濟。控制醫療開支的壓力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醫療服務供應和價格調整。

在1983年,政府決定終止公開的最終醫院付還系統,而采用預算系統,1984年預算系統被擴展到所有其他的住院服務機構中。1982年實施的醫療護理價格法案使得政府能夠控制醫生的費用,過一段時間后,也可以控制他們的全部費用。傳統上,醫生可以從他們的每一次的服務中獲取一定酬金。通過大量削減費用的威脅,政府迫使醫生放棄了他們的服務費(FFS)支付系統。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FFS系統基本上被“塊狀總支付”系統取代,這種“塊狀”支付是每個醫院為他們醫院工作的所有專家合在一起支付。

(三)通過管理競爭獲取效率

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最低配額政策就遭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批評者特別關注的是當時流行的醫療保險護理和供應政策,這些政策被認為缺少效率和創新的動力。1987年政府任命的委員會提出了一項市場導向的醫療護理改革建議和一個全民醫療保險系統。2006年的醫療保險條例和當前可調整的制度都是基于這些建議制定的。

2006年的改革

2004年12月22日,荷蘭國會通過了實施針對每個人的強制標準保險政策的法規(HIA)以及補償方案(醫療保險津貼方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要求荷蘭所有的居民必須從私營保險公司購買一份標準的個人醫療保險。這次改革對荷蘭衛生事業有深遠影響。

(一)醫療保險結構的變化

醫療保障管理部門(HIA)通過引入一項覆蓋全民的強制性醫療保障方案,結束了過去舊的分割線——覆蓋總人口63%的疾病基金方案以及覆蓋剩余37%的私人醫療保障之間的界限。

補充性醫療保險項目涵蓋一些HIA不包括的醫療服務。大概92%的投保人在購買了基本方案后,都選擇了購買補充性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自由發展補充性醫療保險的福利范圍。通常情況下,每個保險公司會給投保人提供許多種補充性保險方案,這些方案有僅僅提供很有限的保險服務(“簡單方案”),也有提供很多的服務(“金色方案”)。因此,投保人在挑選補充性保險時有很多選擇。有些投保人據此來選擇保險公司。

(二)改革對消費者的影響

對每份保險合同,合同期限最多為一年。消費者每年至少有一次機會轉投別的保險公司或簽訂別的基本醫療保險合同。法案要求保險公司最晚必須在11月15日公布下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合同。此外,人們可以自愿購買補充性醫療保險,如成年人的牙齒護理、物理療法、美容手術。

與收入相關的補助使每個人買得起醫療保險。大約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接受收入相關補貼,兒童無需繳納保險費,由政府為他們支付。

為了鼓勵合理的花費,HIA最初包含一條未公開聲明的條款。該條款規定:每個投保人都必須在保險公司設定的保險費的基礎上,再支付政府設定的255歐元的保險費。一年以后,這筆多余的費用會根據投保人前一年的醫療開支,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投保人。返還額度最大為255歐元。這個協定不包括GP或者孕產護理費用。

(三) 改革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為了實現市場競爭,而又不影響醫療保障的整體性和全民性,HIA做了許多規定:為了做到風險的一致性,醫療保險公司必須接受每一份投保申請。HIA有一份關于風險選擇的正式禁令,規定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有用社會利率計算名義保險費率的義務,禁止它們采用風險利率或者經驗利率。然而,對于某種醫療保險方案,保費可能會有差別。例如,一個方案對于優選的家庭投保人和高免賠額投保人的保險費就比其他的低。

為了阻止保險公司只尋找年輕的、健康的顧客,政府采用的風險平衡資金系統,將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從2000年的36%提高到2008年的59%。從2006年起,醫療護理的資金主要來自兩個不同的強制性醫療保險項目,一是可控性競爭下的藥品護理服務項目(醫療保險法案),二是價格和供應控制下的長期護理服務(特殊醫療費用法案)。

改革的成功之處

(一)投保人擁有更多選擇權

新方案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公民可以每年改投一個保險公司。幾年前,荷蘭政府建立了網站,消費者可以在上面找到保險公司和醫療護理機構的信息(http://www.kiesbeter.nl),可以對比所有的保險公司的價格、消費者滿意度以及補充性醫療保險(保險費和受益項目)。這使得消費擁有透明信息,可以更好地做選擇。

(二)集體合同簽約率提高

HIA允許團體商議集體合同,法案規定了給合法組織最多達10%的“集體折扣”,但HIA沒有設定補充性醫療保險的最大折扣。2005年,疾病基金團險投保率是16.3%, 2006年團險簽約率53%,2007年是57.3%, 2008年達到59.2%。

(三) 醫療覆蓋率提高

改革前,2005年補充性醫療保險,疾病基金投保率是91.9%,私人醫療保險投保率是98.4%。改革后,2006年補充性醫療保險覆蓋率是92.6%,2007年是92.9%,2008年是92%。改革前醫療保險覆蓋率是95 %(64 %是義務保險,31 %是私人保險) ,改革后2007年保險覆蓋率是98.6 %。

(四) HIA提高了管理效率

管理費用在整個費用中的比例降低了很多。盡管供應方面依然受政府的嚴格控制,但保險公司和醫療服務機構逐漸有權利協商價格、服務和護理的質量。補充性醫療保險管理費用雖然減小了,但是與基本醫療保險相比仍然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