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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勤控:代子公司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修訂96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並變更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26 16:2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2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及其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為限。

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年資及職位擬訂分配標準,

由董事會核訂。惟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提報董事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6,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6,000,000單位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號:3704)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

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

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就總數之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三年,就總數之

75%(累計)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三)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

單位,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

失一切權利義務。

2.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在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於離

職前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3.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

之影響。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退休之員工就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得行使認股權利,退休員工

認股之權利應自退休員工退休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於員工退休之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6.死亡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

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7.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

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此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

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8.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9.違約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公司規定之情事,或年度工作績效為丙等以下(含丙等)者,本公司得撤銷

該員工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並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

準等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七)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本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認股權者,本

公司將逕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號:3704)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減除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3704)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

30個營業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

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

3704)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若有發放

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合勤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與他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時,如為計算認股價格調整之需,得由董事會另行訂

定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請求期間。

(三)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

後,即開立繳款書並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

繳款。

(四)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公司收足

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

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五)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六)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

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

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3704)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

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及帳簿劃撥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作業時間,將由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號:3704)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情事,合勤投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704)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