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林:更正就本公司董事長林金燕向前常務董事詹連凱提起妨害名譽刑事 自訴乙事,說明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0 1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金燕(下稱自訴人)、
被告:前常務董事詹連凱(下稱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自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06/01/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前常務董事詹連凱為爭奪本公司之經營權及不滿本公司
董事會對於董事候選人之審查結果,竟遷怒自訴人,乃意圖散布詆毀自訴人名譽
之事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故意,向壹週刊指摘自訴人掏空農林公司、違反公司
法、商業會計法及賤賣農林公司土地,並由壹週刊將被告前開陳述於105年9月8日
登載出刊,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而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故自訴人特依相關法規提起本件自訴,以懲不法並維護自身及本公司權益。
6.處理過程:本公司董事長已自行委請律師對前常務董事詹連凱提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