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永和: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中連)之民事訴訟案結果:原告(中連)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18 18: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連)。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法提起訴訟事:訴之聲明
A.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
理變更規劃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B.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C.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D.聲明第2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
法院判決:
A.原告於本件買賣契約之請求權既因請求權時效經過後,經被
告行使時效抗辯而消滅,故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契約內容,請求
被告履行契約暨請求被告依契約第7條第3項約定給付違約金,
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B.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本案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依法
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三審),待最終結果,再行預估。
B.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待中連上訴且本公司取得開庭通知書後,再行因應。
B.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持續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