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公告原告朱敏恆與本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判決本公司第一審全部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07 11: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朱敏恆。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4.事實發生日:107/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列原告為被告已離職之分公司經理人,惟其主張與本公司
間屬僱傭關係,並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第一審全部勝訴。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全部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