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碩: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0-30 15:23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30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香港泰碩電子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關聯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92,901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33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支應營運上之資金需求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13,4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1.04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乘上113年09月30日台灣銀行即期買進賣出平均匯率31.65計算,期限為
113.11.01~1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