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代子公司STONG GOLD INTERNATIONAL LTD.公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契約淨損失上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契約種類:
組合式選擇權契約
2.事實發生日:103/5/9
3.契約金額:
全部契約名目本金為美金10800仟元(共三筆)。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全部已簽立衍生性商品契約所產生之已實現及
未實現損失上限為美金貳拾萬元整。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避險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預計廠商進貨金額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預計美金10800仟元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估計未實現利益合計美金9728.07元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
三筆契約合計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為美金350仟元。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損失發生原因:主係受人民幣貶值影響。
對公司之影響:本公司子公司STONG GOLD INTERNATIONAL LTD.採固定匯率
貶值,產生評價損失,對公司營運尚無重大影響。
12.契約期間:
契約期間:2013/12/13~ 2014/12/15、2014/1/15~2015/1/14、
2014/2/17~2014/2/16共三筆
13.限制條款:
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5.其他敘明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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