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纖:媒體報導澄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3
2.公司名稱: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C7版
6.報導內容:新纖松江大樓 29億求售
7.發生緣由:有關報導新纖松江大樓 29億求售,純屬媒體自行推估,特此澄清。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3
2.公司名稱: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C7版
6.報導內容:新纖松江大樓 29億求售
7.發生緣由:有關報導新纖松江大樓 29億求售,純屬媒體自行推估,特此澄清。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