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5/04/202.發生緣由: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對本公司處以罰鍰一事,本公司並未聯合其他貨櫃集散站業者恢復收取CFS(併裝櫃)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目前尚未正式收到公平會的處分書,會俟收到處分書後再循法律途徑救濟,以保障公司權益。3.處理過程:不適用4.預計可能損失:尚未確定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