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師為情婦買房 分手追討100萬敗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28 14:22
台北市一名退休老師兩年前跟一名陸配發生婚外情,還給對方一百萬買房子。退休老師在女方回大陸後,打官司追討一百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這筆錢是男方承諾給予的交往保證金,屬於贈與性質,所以判決女方不需要還錢。(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原告金姓男子與被告劉姓女子是在民國101年10月間,在大安森林公園散步時認識。隔年1、2月間,金姓男子匯了一百萬給劉姓女子買房子。而劉姓女子去年底返回湖南長沙前已將房子賣掉,但金姓男子卻提出訴訟,要求對方還錢。金姓男子主張,兩年前他跟妻子在公園散步時認識劉姓女子。對方說她90歲的丈夫去世,很羨慕他們夫妻能一起散步,但卻沒提到曾與另一人結婚又離婚的事,逐漸往來較為熟識後,所以願意協助女方改善生活,讓她到家裡打掃,後來因為女方要求所以協助對方購屋,但女方回大陸前竟私自將房子賣掉,所以打官司要求返還款項。
台北地院審理時,劉姓女子主張,金姓男子得知她單身後即開始熱烈追求,對方為了維持男女關係,主動表明要買房子,甚至在她回大陸後還前往武漢與她會面,幾個月後,金姓男子疑似有新歡,不僅態度急速轉變還一直索討一百萬。經法院調查,因男方提不出雙方之間有投資契約的存在,認定一百萬屬於購屋的贈與款項而非投資或借款,一審認定男方請求沒理由,所以判決金姓男子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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