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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9/12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22,126,18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9/15~103/11/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12~31.64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9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76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3次買回:
預計共買回12,000,000股
實際共買回11,097,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買回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期限屆滿
第2次買回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期限屆滿
第3次買回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期限屆滿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3年9月12日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三年九月十二日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肆,○○
○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五點九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六點六五,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余人勇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庫藏股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至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15.12元~31.64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公司股份4,000仟股並註銷,經
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無顯不合理情事。
另依據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三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試算該公司本
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股東權益報酬率、每股淨值、每
股盈餘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註銷之計劃對其財務狀況
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柳漢宗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備註:公司係於103/9/12上午召開董事會,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3/9/11)
之收盤價作為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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