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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披露招股說明書,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不超過3,449.30 萬股。其中,公開發行新股數量不超過3,449.30 萬股;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超過1,400 萬股,且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愿設定12 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
招股說明書顯示:
一、技術風險
(一)技術與產品開發風險
城市智慧交通行業屬於技術密集型行業,涉及通信技術、控制技術、傳感技術、圖像處理與識別技術、交通工程技術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術與產品更新換代速度較快,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是企業贏得市場的關鍵因素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已擁有較為扎實的技術基礎和穩定的開發團隊,並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但是,公司若不能準確跟蹤市場變化,及時將先進技術轉化為滿足客戶需求的新產品,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將會被削弱。
(二)核心技術泄密與專業技術人才流失風險
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核心技術和專業技術人才是公司生存與發展的根本保障。隨著城市智慧交通技術的不斷更新和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行業內各企業對城市智慧交通技術人才的爭奪也日趨激烈。為鞏固技術研發的優勢和維持研發團隊的穩定,一方面,公司與核心技術人員均簽署了《保密協議》,約定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技術資訊;另一方面,公司對專業技術人才給予了一定的薪酬激勵。但未來如果公司不能持續建立有效的技術人才激勵機制和技術保密制度,可能會造成人才的流失甚至核心技術的泄露,從而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市場地位帶來一定的風險。
二、稅收優惠政策變動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及其下屬公司享受增值稅、所得稅收優惠情況如下表所示: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財稅【2000】25 號文,以及2011 年1 月28 日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 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報告期內,子公司中盟軟件和二級子公司中盟軟件(蘇州)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二)所得稅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司於2011 年10 月取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證,證書編號為GF201144200299,並在深圳市南山區國稅局與深圳市蛇口國稅局辦理相關稅收減免的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 條及其實施條例第93 條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公司報告期內享受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公司子公司中盟智慧於2012 年8 月6 日取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證, 證書編號為GR201232000209,並在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辦理了稅收減免的備案。中盟智慧自2012 年開始享受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發【2000】18 號文《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國發【2011】4 號文《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辦軟件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 第1 年至第2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 年至第5 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子公司中盟軟件自2008 年度起開始盈利,並在深圳市南山區國稅局辦理了稅收減免備案,即2010 年至2012 年減半計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子公司中盟軟件(蘇州)自2012 年起開始盈利,並在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地稅局辦理了稅收減免備案,在2012 年、2013 年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報告期內,公司所享受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金額及其對公司業績影響情況如下:
雖然公司及下屬公司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國家長期、穩定的政策,但如果國家調整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或公司及其下屬公司不能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或軟件企業認定,將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經營業績波動的風險
公司主要通過承攬城市智慧交通系統工程項目實現收入和利潤,公司業績的持續穩定增長依靠未來項目的承攬情況。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分別為30.40%和32.97%,該情況並非代表公司在未來期間仍能保持相同或近似的收入、利潤增長率。考慮到未來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政府采購政策的變化以及技術進步等因素影響,若公司在未來期間承接的項目數量與金額減少則其經營業績可能出現下滑的風險。
四、政府采購帶來的經營風險
作為城市智慧交通解決方案提供商,公司的主要客戶為各地政府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銷售收入主要來自於政府采購,因此各地政府對城市智慧交通相關產品的采購規模直接影響著公司的經營業績。雖然從城市智慧交通行業發展的趨勢來看,隨著政府對智慧城市重視程度的加深,大型城市智慧交通項目數量將越來越多。但是,未來地方政府如果受財政實力的約束進而減少城市智慧交通方面的投資將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同時,隨著研發能力、經營能力和資金實力的不斷增強,公司所承接的單個項目的規模也越來越大,若公司未來承接的大型城市智慧交通項目的采購政策、結算方式、驗收進度或財政資金預算安排等發生不利變化,也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
五、業務區域集中風險
作為專業的城市智慧交通解決方案提供商,公司業務拓展范圍已經覆蓋國內多個省市和地區。但是作為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的城市智慧交通系統工程項目大多數分布在華南地區,故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在華南地區的集中度較高。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按地域劃分情況如下表所示:
公司近年來加大了對外地市場的拓展力度,並且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華南地區的收入比重也由2011 年的81.18%下降至2013 年的64.78%。但從行業現狀來看,出於系統維護便捷性的考慮,下遊客戶多選擇當地或在當地設有服務網絡的企業,從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場地區性分割。目前,公司業務仍集中於華南地區, 存在業務區域集中度較高的風險。若公司在華南地區的業務量大幅下滑,且異地市場拓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則將給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的影響。
六、應收賬款持續增加給公司資金周轉帶來的風險
隨著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各期期末應收賬款的金額和占當期收入的比例也呈現持續增加的態勢。2011 年至2013 年末,公司期末應收賬款分別是3,487.82 萬元、8,222.72 萬元和14,535.31 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2.05%、34.62%和54.05%。而同期,公司的經營性現金流凈額分別為-1,284.10 萬元、-5,023.86 和-8,283.77 萬元。
雖然公司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客戶主要為公安部門等政府機關,客戶信用度較高,回款有保障,發生壞賬風險較小,但賬款的回收受當地方政府財政安排的影響因素較大。因此,隨著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若應收賬款增速太快或回收不及時,會給公司的資金周轉帶來不利的影響。
七、收入季節性特征引致的財務穩定性風險
由於城市智慧交通行業的客戶主要為各地政府、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部門,項目建設基本被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需要按照政府采購的流程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一般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在年初確定全年的預算,並於上半年對項目進行建設規劃和招投標工作。企業中標后,到下半年才能開始組織產品生產和工程施工,再加上政府的資金支付審批流程繁瑣,故導致企業的收入確認和資金回款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特別是第四季度,企業財務穩定性面臨一定風險。
八、單一大項目對當期經營業績影響風險
從城市智慧交通行業發展的趨勢來看,隨著政府對城市智慧交通行業重視程度加深,金額較大的項目數量將越來越多。2012 年城市智慧交通千萬級項目數量235 項,同比增長26%;千萬級項目市場規模合計68.10 億元,同比增長46%。同時,隨著公司資金實力和技術實力的增強,公司所承接項目的金額也必將越來越大。若公司在一定時期內承接了單一金額較大的項目,則可能會導致公司當期經營業績產生較大波動的風險。
九、市場競爭加劇風險
目前,國內涉足城市智慧交通行業的企業數量眾多、類型復雜,且經營規模普遍偏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和行業管理的日益規範,一些具有核心技術優勢、資金實力充足、項目經驗豐富的企業將會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占據大部分的市場份額,未來城市智慧交通行業的市場競爭將愈發激烈。如果公司不能順應行業的發展趨勢,不斷提升技術和資金實力,將可能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十、公司規模擴大引致的管理風險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持續快速發展,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不斷提升,2011 年、2012 年和2013 年度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5,814.24 萬元23,752.51 萬元和26,892.21 萬元;同期,公司總資產分別為23,740.40 萬元、36,625.24 萬元和49, 256.56 萬元。本次發行后,隨著募集資金到位和募投項目的實施,公司資產、業務、機構和人員將進一步擴張,如果公司管理層素質及管理水平不能適應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需要,組織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及時調整和完善,則可能引起公司的經營效率下降。
十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風險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均圍繞公司的主營業務和發展戰略展開,是在公司現有核心技術和產品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和最新技術發展趨勢,不斷提升公司研發實力、產能規模而實施的新項目。通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可以大大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雖然公司對這些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充分論證,但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可能因市場環境、生產經營或其他方面發生重大不利變化,而不能如期投產或不能產生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募投項目建成后,將增加公司的折舊與攤銷費用。如果募集資金項目實際收益與預期差距較大,則存在因折舊與攤銷的增加而導致經營業績下滑風險。
十二、實際控制人控制風險
目前,羅四珠、吳海東合計持有公司52.84%的股份,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發行后,羅四珠、吳海東仍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盡管公司已經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公司章程》等制度對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和共同控制人的行為進行了相關的約束,建立了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各項制度,從制度上防止和杜絕主要股東和共同控制人作出不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決策和行為。但是,如果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行使表決權等方式對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經營決策等進行控制,有可能會損害本公司及本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以上內容均出自深圳市中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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