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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退費 中市消保官要求松青賠三倍

鉅亨網新聞中心


台中市衛生局日前查獲松青超市販售過期食品,松青提出憑發票退費機制,但消保官認為,除了退費,還要有其他賠償機制,建議業者,依消保法規定,負擔三倍損害賠償金,如果無法計算損害額,則依食安法規定,負擔最低五百元、最高三萬元的損害金額。(寇世菁報導)

台中市衛生局稽查轄內十四家松青超市,查獲四家使用過期食材改製便當或改標成十五項熟食販售。業者提出憑發票退費,但市府消保官認為,退費只是將消費者買過期食品的錢退還而已,並未就販售過期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部分給予賠償,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要求松青超市提高賠償機制。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松青除了退費,應依消保法規定,負擔三倍損害賠償金,如果無法計算損害額,要依食安法規定,負擔最低五百元、最高三萬元的損害金額,比如消費一百元,可退還一百,加上消保法賠償三百,以及食安法五百元損害賠償,共九百元。如果業者仍不改善退費賠償機制,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目前衛生機關公告的正義公司不合格油品,除各通路都配合下架外,以劣油油品製造的食品部分,經消保官逐一溝通,台中市的食品製造業也都配合提出退費機制。

市府感謝廠商們認同消費者不應是不合格商品最終買單的人,相關退費訊息,市府已張貼在台中市消費者保護園地,消費者可上網查詢,儘速退費。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業者只對瑕疵商品負有法律上的退費責任,消費者也要發揮理性,就消費瑕疵商品部分提出退費或補償要求。消費者如果退費遇到困難,都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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