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晶鑽:公告接獲金管會廢止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24
2.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申請廢止10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於103年10月24日接獲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782號函核准。
6.因應措施:
壹、為保障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尚未向本公司申請退
款者。
二、補償方案: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103年10月18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註3):實際退款日暫訂於103年10月31日。
貳、承諾書
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3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0號函申
報生效,103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642號函核備變更發行價格,及103年
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5316號函核備,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在案。
唯近期因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不佳景氣趨勢未明,復受到本公司債務人於103年10
月6日時,無預警在美國向破產法庭依破產法第十一章規定申請重整之影響,致使
本公司普通股價格產生鉅幅波動情形,而無法順利募集完成本次現金增資。
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向 貴局申請廢止現金增資案。若因此致員
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及事證主張且證實其權利受損部分,本
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郭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