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經103年0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8月0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9213號函
核准申報生效;復經經濟部103年09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333667010號函
核准減資辦理變更登記;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09月18日證櫃監字第1030025359號函核備;
減資彌補虧損換發新股,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
10月02日證櫃監字第10300266812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103年11月07日(星期五)上櫃買賣,原舊股票依
規定於103年10月24日起至103年11月06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且在新股
上櫃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新股上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應換發之舊股票:原已發行股份計普通股38,411,600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10元,共計新台幣384,116,000元整。
(2)本次減資股數:普通股17,285,22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
幣172,852,200元整。
(3)減資後換發無實體新股:總數為普通股21,126,38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共計新台幣211,263,800元整。
(4)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5)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3年11月07日(星期五)開始換發,
換發新股手續如下: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申請書寄送各股東,
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2)已辦妥股票過戶之股東應備妥舊股票,換發股票申請書
(由宏遠證券提供)、股東原留印鑑章及證券集保存摺影
本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尚未辦理股票過戶之股東應備妥舊股票、股票過戶申請
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完稅證明單或股票領回號碼清
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換發股票申請書及證
券集保存摺影本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
換發手續。
(4)集保戶股東,逕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換發為無實體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2326-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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