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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鴻基地產(00016-HK)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等人涉貪案,今日由許仕仁代表律師蔡維邦進行結案陳詞。律師指出許仕仁擔任公職期間並無濫權,同時主控官亦無實質證據,指出許仕仁任政務司司長時,優待新地,因此他懇請陪審團審判許仕仁無罪。
辯方律師指出許仕仁生活奢華、向記者說謊及缺錢等,他先指出法庭並非是審判道德,同時香港擁有不少賺錢機會,不代表許仕仁缺錢便要受賄。同時當許仕仁擔任公職期間,其作出的決定是以公眾利益為考量。
據郭炳江與許仕仁訂立的口頭協議,以1,500萬元年薪聘用許仕仁為顧問,但是控方指出以許仕仁的工作量,及其向郭炳江提供的意見,認為薪酬過高,而支付有關薪酬或另有理由。今日律師指出,郭氏兄弟是生意人,可以很容易便聘用不少博士級人馬,但是他們希望有人可以在消化了有關資料,再向他們提出相關意見。加上許仕仁獨家為新地提供服務,所以擁有較高價值。
辯方律師又指出許仕仁與郭炳江早於1980年代已認識,因此不會不相信郭炳江與他訂立的口頭協議。對於控方指出,並無任何理據證明有關口頭協議。不過今日律師指出,既然是口頭協議,當然是並無實質證據。
辯方律師又指出,許仕仁於2005年6月從郭炳江收取的款項,為顧問費的尾數。許仕仁於當年6月底的記者會上,並無向說出事實,是因為他要恪守與郭炳江的保密協議。
早前許仕仁於庭上作供時,當時是郭炳江提出以較迂迴方式向許仕仁付顧問費,是為了隱暪其長兄郭炳湘。
另一方面,早前控方指出許仕仁終止與新地的顧問合約後,仍獲得郭炳聯同意,由新地支付許仕仁412.5萬元。雖然郭炳聯指出有關款項屬支付了許仕仁的特別花紅,但是控方則認為該筆款項屬賄款。辯方律師今日則指出,在新地與許仕仁私人公司訂立的顧問合約,並無訂明餘下顧問費是如何,因此以花紅作付款安排,體現出合約的靈活性。
辯方律師進一步指出,許仕仁任政務司司長期間,新地並無獲得西九項目,以及馬灣公園問題仍未能解決,因此當許仕仁卸任政務司司長後,郭炳江根本是無需要再向許仕仁付款。同時郭氏兄弟明知許仕仁作為新地前顧問,在擔任政務司司長後亦未必能為新地帶來好處,所以郭氏兄弟應該向許仕仁付款,要許仕仁不要回歸政府,讓新地賺取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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