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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砂:關於宋健民先生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起訴本公司、美國Intel公司及美國WaferTech公司之產品侵害其美國第8,777,699號專利(下稱「美國699號專利」)乙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8 19:18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宋健民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起訴本公司、美國Intel公司及美國WaferTech公司一案,

宋健民以電子郵件告知本公司有上開訴訟情事,但本公司尚未收受美國法院送達之


訴訟檔案。

2.事實發生日:103/08/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獲悉宋健民向美國德拉瓦州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本公司、美國Intel公司及美國

WaferTech公司之鑽石碟產品侵害「美國 699號專利」。本公司尚未收受有關該案之

文書送達,故對於案件詳情尚不清楚。

惟「美國 699號專利」之技術特徵與本公司在美國申請的專利公開號2010/0022174

及台灣對應案台灣專利申請號第96114930號相同,本公司之技術公開在前,故「美國

699號專利」應無新穎性而屬無效專利。即使「美國 699號專利」並非無效,該專利

亦屬本公司與宋健民於85年10月28日簽署「Joint Venture Agreement」(其後有陸續

修訂、增補,以下合稱「本合作案」)產生之專利權之一,依「JV增補條款」第3條第

1項「依本JV所發展產品或技術之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登記為乙方名義,甲方擁有優先使

用權。」,本公司有優先使用權,且依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甲方擁有該等智慧

財產權三分之二之權利利益及價值」,因此,宋健民指摘本公司侵害該專利云云,均

屬不實指控,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亦無重大影響。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102年對美國之鑽石碟銷售額為新台幣9,677仟元,佔本公司營收之比例為0.24%

,被指稱侵害「美國 699號專利」之鑽石碟產品亦另有替代品,雖最終判決結果目前尚

難估計,然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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