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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29
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昆山)電腦插件有限公司
(統稱〝鴻海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鴻海公司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03年12月19日作出的終局判決,維持江蘇省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侵害鴻海公司
所擁有與USB3.0技術相關的特定專利。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鴻海公司將持續依法維護所有合法利益,保護並執行其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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