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蜂蓮花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卜蜂蓮花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64樓6411-6413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討論下列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告、董事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
2. 重選退任董事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彼等之酬金;
3. 續聘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及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A. 「動議:
(a) 根據下文(c)段,一般及無條件地批準本公司之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之未發行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其他證券(包括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
(b) 上文(a)段之批準乃董事所獲授任何其他權力外之額外授權,並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需於有關期間內或完結後之任何時間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其他證券(包括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可能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法)、發行或處理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並非根據供股(定義見下文)或因行使附帶於任何本公司不時發行之證券之認購或換股權而任何本公司股份之發行,或行使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所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任何股份發行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將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以下之較早發生者為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完結;
(ii) 根據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授權;及「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之控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考慮根據法例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地區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動議:
(a) 根據下文(b)段,一般及無條件地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於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之證券,並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確認,及須按照及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或不時修訂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
(b) 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於有關期間內本公司獲授權購回之證券總面值,將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以下之較早發生者為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完結;
(ii) 根據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授權。」
C. 「動議待正式通過載列於召開本大會之通告第4A段及4B段之決議案後,載列於召開本大會之通告第4A段之決議案授予董事即時有效以行使本公司之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之未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將加入載列於召開本大會之通告第4B段之決議案授權予本公司購回股份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之數額,惟該擴大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該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多位委任代表出席,及代表其以點票方式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副本),須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本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十六號遠東金融中心二十一樓,方為有效。
3. 適用於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將連同本通告寄發予本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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