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聯金融服務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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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訊息條文而作出。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交易時段後,其與廣發證券簽訂初步條款清單,據此本公司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並無就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訂立具約束力之協議,故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不一定落實。有意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本公司就人民幣債券發行達成具約束力協議,本公司將會就人民幣債券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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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訊息條文而作出。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交易時段後,其與廣發證券簽訂初步條款清單,據此本公司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債券建議本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00 元,為期24 個月。於(a)簽訂初步條款清單起計90 日;及(b)截至簽訂正式協議止期間之較早者內,本公司不得就發行人民幣債券或其他類似交易與任何第三方商討、建議或訂立任何協議或備忘錄。
除上述獨家條文外,初步條款清單並無法律約束力,而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之條款,包括本金總額、發售價及利率等,將由本公司與廣發證券於簽訂正式協議時厘定及協定。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另行刊發公告。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之所得款項將用作提供貸款及本集團營運資金。
由於截至本公告日期,並無就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訂立具約束力之協議,故建議發行人民幣債券不一定落實。有意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本公司就人民幣債券發行達成具約束力協議,本公司將會就人民幣債券另行刊發公告。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匯聯金融服務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創業板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指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指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廣發證券」指廣發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第一類(證券買賣)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人民幣債券」指本公司建議發行之人民幣債券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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