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聯金融服務涉及向實體提供財務援助及墊款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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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此宣布,於生效日期,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匯聯投資與借款人及貸款代理訂立委派貸款協議,據此,匯聯投資已同意向貸款代理委派一筆人民幣50百萬元(相等於約62.5百萬港元)之資金以轉借予借款人,為期六個月,惟須受當中之條款及條件所限。於之前的十二個月期間,本集團並無與借款人或與借款人有關連或以其他方式與借款人有聯系之人士訂立任何交易。
董事認為,委派貸款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並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由於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計算,委派貸款協議項下之該交易之若干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委派貸款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該交易構成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倘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向實體作出之相關墊款超過本公司最近刊發之綜合資產總值之8%,則產生一般披露責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該貸款構成一項向實體提供墊款,其詳情已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於本公告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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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此宣布,於生效日期,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匯聯投資與借款人及貸款代理訂立委派貸款協議,據此,匯聯投資已同意向貸款代理委派一筆人民幣50百萬元(相等於約62.5百萬港元)之資金以轉借予借款人,為期六個月,惟須受當中之條款及條件所限。於之前的十二個月期間,本集團並無與借款人或與借款人有關連或以其他方式與借款人有聯系之人士訂立任何交易。委派貸款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委派貸款協議
生效日期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訂約方:
貸款人: 匯聯投資
借款人: 強人置業
貸款代理: 中國銀行
借款人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包括(其中包括)於中國從事物業開發。貸款代理為一間中國商業銀行。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借款人、貸款代理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委派資金之委派
匯聯投資將委派資金人民幣50百萬元(相等於約62.5百萬港元)轉賬至貸款代理之指定信托賬戶。本集團將以其內部資源為委派資金提供資金。
委派資金之用途
貸款代理將按以下主要條款向借款人轉借委派資金:
貸款金額:
人民幣50百萬元(相等於約62.5百萬港元),約相當於本集團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總值約人民幣346.20百萬元(相等於約432.7百萬港元)之14.44%。
利息:
該貸款金額之利率為每月1.8 厘。
顧問費:
益華(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已與借款人訂立顧問服務協議,據此,益華就協助借款人透過委派資金取得該貸款而向借款人收取每月1.7%之顧問費。
該貸款期:
自根據委派貸款協議之條款擷取委派資金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日」)。
該抵押:
該貸款以一個位於中國江西省之房地產物業(「該物業」)作抵押,以擔保借款人於委派貸款協議項下之責任。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除抵押予貸款代理外,該物業並無抵押予任何其他人士。
倘該物業之價格下跌至本公司認為該物業不能就該貸款提供充分抵押之水平時,貸款代理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額外抵押品,或要求提早償還以將違約風險降至最低。
擔保:
公司擔保由一間從事提供財務擔保服務之中國公司(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匯聯投資為受益人提供。此外,借款人之法律代表已以貸款代理為受益人提供個人擔保,以就借款人之責任提供擔保。
有關貸款代理之資料
貸款代理為一間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並獲其授權於中國進行信托業務之金融機構。其主要從事各項銀行服務及相關金融服務。
進行該交易之理由及益處
匯聯投資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於其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向其客戶提供委派貸款服務及顧問服務。該貸款之條款乃經匯聯投資與借款人公平磋商後協定。
該貸款之條款(包括利率及向借款人收取之顧問費)乃經參考商業慣例以及於中國從事類似業務之其他公司所收取之利率范圍及顧問費後厘定。由於委派貸款協議之條款反映此性質之交易之正常商業條款,所收取之利息及顧問費可為本集團提供穩定收益及現金流,故董事認為該交易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由於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計算,委派貸款協議項下之該交易之若干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委派貸款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該交易構成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倘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向實體作出之相關墊款超過本公司最近刊發之綜合資產總值之8%,則產生一般披露責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該貸款構成一項向實體提供墊款,其詳情已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於本公告內披露。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借款人」指寧波市強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匯聯金融服務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創業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指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即委派貸款協議之生效日期
「委派資金」指匯聯投資委派貸款代理向借款人提供之人民幣50百萬元(相等於約62.5百萬港元)之委派資金,須受委派貸款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所限
「委派貸款協議」指匯聯投資、借款人與貸款代理就向借款人提供委派資金而訂立,並於生效日期生效之委派貸款協議
「創業板」指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指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代理」指中國銀行,一間中國商業銀行
「該貸款」指根據委派貸款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已擷取及當時尚未償還之本金總額
「匯聯投資」指匯聯投資服務(深圳)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在中國成立之外商獨資企業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股東」指本公司之股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益華」指益華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在香港注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該交易」指根據委派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提供財務援助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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