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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1/3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深圳金之富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231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277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77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需要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944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36
5.計息方式:
為本公司100%投資公司得不加計利息
6.還款之:
(1)條件:
短期融通資金貸款期間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日期:
短期融通資金貸款期間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0890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0.6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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