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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凱光電:代子公司公告收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05 19:5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被告: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

(2)原告: 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


(4)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5)相關文書案號: (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凱控股)與東莞市橫瀝鎮

對外工業發展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相關事宜之爭議,於大陸東莞市對本公司提

起損失賠償之訴,法院判定弘凱控股勝訴,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

必需返還弘凱控股人民幣6,880,000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自2013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同時被告需

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344,068.16元給弘凱控股。

如不服判決,原告弘凱控股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東東莞市橫瀝鎮

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可

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原告1)與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原告2)

於103年10月15日對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被告1)及龍辰光電(東莞)

有限公司(被告2)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案(文書案號:(2014)

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法院基於需要以另案(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的

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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