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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陽太陽能薪酬委員會職權范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8 16:15


1. 目標

薪酬委員會(「委員會」)之目的為制訂本公司薪酬政策,並向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提出建議本公司董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以供董事會批準。

2. 組成

2.1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及最少須由三名成員組成。

2.2 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且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4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出任為委員會的秘書。

3. 會議

3.1 委員會會議及程式須受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所載的董事會會議程式規定所監管。

3.2 委員會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及於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召開額外會議。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任何兩名委員會成員。

3.3 委員會可按需要邀請任何合適人士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4. 授權

4.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調查屬於本職權范圍內所述其職責及責任的任何活動。

4.2 委員會應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委員會在認為有需要時,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5. 職責及責任

5.1 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2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準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5.3 向董事會建議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

5.4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5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內其他職位的雇用條件。

5.6 檢討及批準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5.7 檢討及批準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雇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5.8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系人不得參與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5.9 在適當情況下不時審閱本職權范圍,並向董事會建議任何必要的修訂。

6. 匯報程式

委員會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及進展並由董事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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