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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指,正在調查長實(00001-HK)雍澄軒酒店房間的購買要約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一項要約。
證監會認為有跡象指雍澄軒酒店房間的購買要約是在邀請公眾參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取得當中的權益(註3及4)。
證監會認為有跡象指雍澄軒銷售項目具備集體投資計劃的各主要元素,其中包括酒店日常管理是交予另行委任的經營者代替買方執行,而酒店營運者將會掌控酒店管理和監督所需的各項主要職能,其中包括把客人編配至不同房間。
長實各方不同意證監會的觀點,並認為買方對其房間擁有可有效行使的日常控制權,而雍澄軒銷售項目實屬一項房地產投資項目。
證監會早前曾通知長實各方,表示其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式,向法院申請頒令取消該銷售項目,並向買方退回所有訂金和所有部分付款。
證監指,今天所達成的協議避免了在現階段展開此等法律程式。
註3:集體投資計劃有四個相關元素:(a)其必須包括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b)即使參與者有權就上述財產的管理獲諮詢或有權就上述財產的管理發出指示,參與者對上述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c)上述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及(d)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讓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取得或管理上述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註4: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除非涉及例外情況,任何向公眾發出載有參加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的推廣材料都須獲得證監會認可。在證監會的政策下,集體投資計劃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經證監會認可後,方可向公眾推廣。廣告及推廣檔案若要獲得認可,所有相關的要約及推廣檔案內必須載有關於該集體投資計劃的特點的充分詳情及所涉風險。這些條文旨在確保投資大眾,就某證券產品或某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主要特點,能夠獲適當及準確的資訊後方作出投資決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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