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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致信平安證券 呼籲擴大補償基金適用範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5 09:55


每經記者 趙笛

    平安證券主動設立「補償基金」,被市場認為有積極意義。不過,由於補償基金適用範圍有限,一批過早賣出萬福生科(300268,前收盤價11.60元)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依舊「補償無門」。


    針對補償範圍的限制,昨日(5月14日),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傳來一份郵件,對基金的補償適用範圍提出異議,並建議平安證券將 「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期間買入並賣出萬福生科股票造成虧損的投資者納入基金的補償範圍」。

    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鄭小均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該律師事務所上述建議的根據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鄭小均指出,由於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不實的萬福生科審計報告,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該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賠償。本著維權從簡的原則,平安證券應考慮擴大補償範圍。

律師建言平安擴大補償範圍/

    「首先,不得不肯定平安證券主動設立補償基金的行為有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基金的適用範圍還應該擴大。」昨日晚間,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鄭小均律師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昨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收到了一根來自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郵件。在該郵件中,該律師事務所指出,平安證券設立的「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補償範圍沒有包括「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期間買入並賣出萬福生科股票造成虧損的投資者」,這與法律規定和公平、公正原則不符。

    對此,李國機律師事務所於2013年5月14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平安證券郵寄 「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期間買入並賣出萬福生科股票造成虧損的投資者納入基金的補償範圍的建議書」和相關法律分析。「我估計明天(5月15日)平安證券就能夠收到。」鄭小均表示。

    此次平安證券設立的補償基金適用範圍包括:(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後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也就是說,投資者於2012年9月15日之前賣出或於2013年3月2日之後買入萬福生科股票所產生的投資損失不屬於補償範圍。[NT:PAGE=$]

    對於上述適用範圍的合理性,《每日經濟新聞》在平安證券新聞發佈會上也曾提出疑問,對此,平安證券董事長楊宇翔表示,該房屋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作出的。

    昨日,鄭小均告訴記者:「上述範圍的設定依據是有道理的,但卻不足,不夠完整。」鄭小均指出,根據《規定1》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對此,平安證券將2012年9月14日之前賣出的投資者剔除在補償範圍之外是有一定道理的。」不過,鄭小均進一步指出,平安證券忽略了另外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7〕12號)(以下簡稱《規定2》)。

虛假審計報告「鎖定」更多虧損股民/

    根據李國機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資料,《規定1》於2003年2月1日施行,《規定2》於2007年6月15日施行。

    根據該《規定2》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在證監會的通報中,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在萬福生科發行上市審計和2011年年度報告的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審計程序缺失,在審計證據的獲取以及審計意見的形成方面存在不當行為,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李國機律師事務所認為,萬福生科的會計師事務所中磊會計師事務所「至少存在因過失而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

    此外,《規定2》第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並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六種情形,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十條規定:「(一)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係人的損失。」

    對此,李國機律師事務所認為,投資者是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並因此做出了錯誤的投資決斷。所以,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按份責任,且上市公司承擔先行賠償的責任。[NT:PAGE=$]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規定2》與《規定1》兩司法解釋對於承擔責任的因果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判斷標準不一致,但李國機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中,投資者依據《規定2》提起賠償訴訟時,《規定2》與《規定1》屬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兩者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此外,根據《規定2》第十三條規定,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院過去發佈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不再適用。因此《規定1》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因與《規定2》第二條相衝突,故在本案中,不適用。

未獲償股民可起訴/

    「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們請求貴公司能考慮將該部分投資者也納入基金補償範圍,以避免該部分投資者因自行或聘請律師維權而多花費的成本、費用。」針對李國機律師事務所提出的建議,鄭小均希望平安證券能夠認真考慮,他認為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的建議與平安證券設立補償基金方便投資者維權的初衷是一致的。

    而若平安證券未能將補償範圍擴大,鄭小均也提出了個人建議:在2012年9月15日之前賣出萬福生科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規定2》另行起訴,走司法程序要求萬福生科和中磊會計師事務所賠償損失。

    值得注意是,若平安證券將補償基金的範圍擴大,即2011年9月14日~2012年9月15日之間買賣萬福生科而導致虧損的股民也有權申請補償的話,平安證券所需提供的補償資金將遠不止3個億。2011年9月14日~2012年9月15日,萬福生科累計換手率高達2361.05%,區間跌幅超過35%,總成交額高達94.4億元。

    對於平安證券是否會聽取李國機事務所的建議,擴大補償基金適用範圍,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採訪了平安證券。平安證券品牌部經理陳子文回應稱,首先,相對於《規定2》,《規定1》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所做的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其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要件之一,這點對於前後者是一致的。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的主要內容是虛增利潤,製造的是利好信息,因此,虛假陳述被揭露之前,股票價格的下跌沒有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虛假陳述被揭露之後,投資者的信賴喪失,股票價格會因此下跌。

    補償基金參照《規定1》,考慮到不同的信息披露時點給廣泛的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況,已經最大限度的擴大了補償範圍,比通常的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件認定的揭露日都要靈活,保護了更多的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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