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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99年6月2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04年4月10日)止,本轉換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加計三十日當成債券收回基準日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102年06月11日至102年06月15日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2年06月19日至102年07月19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07月19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07月22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2年06月19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已過戶之債券:
債權人應持全部之債券及原留印鑑於102年06月19日起至102年07月19日止親臨或郵寄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2)、未過戶之債券:
債權人應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印鑑於102年06月19日起至102年07月19日止親臨或郵寄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3)、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2年06月19日)起至屆滿日(102年07月1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六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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