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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松:針對監察人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刊登廣告及相關報導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102/05/30

3.報導內容:「拿不到黑松股東名冊 張道榕要求嚴懲統一證。」;「籲請金管會及


經濟部就統一證券公司悍然違法及公然挑戰主管機關公權力之行為,立即予以最嚴

厲之裁罰,以重振並昭彰主管機關威信」。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及統一證券公司並未妨礙監察人查核

(一)張道榕監察人欲查核股東名簿,本公司邀請其於5/17前來公司查核,但當日

張道榕監察人並未前來;同日另一位張建隆監察人前來公司查核,除表明查核之目

的、範圍外,並當場出具保密切結書。

(二)張道榕監察人於5/27再度赴統一證欲查核股東名冊,本公司及統一證基於股

東之個人資料保護,請其出具保密切結,但張道榕監察人當日並未出具,故未查核

名冊。

(三)自始至終本公司及統一證券公司均合法且配合監察人查核,但為保護高達1萬

5千名股東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而請求張道榕監察人表明查核之目的、範圍,並請

其簽署保密切結書,均遭張道榕監察人拒絕,本公司深感遺憾!

(2)由於本事件存在法律見解爭議,為此,立法委員蔡正元國會辦公室邀請相關主

管機關於立法院青島一館就「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司監察人持有股東名冊之法律衝突

問題案」,5月28日下午4時30分召開協商會議,本公司亦應邀參加,就該協商會議

結論:『(一)經濟部商業司應就公司法218條規定,監察人得依法「查核」股東名

冊,是否得依法「持有」或「保有」股東個人資料,經濟部應另行做成明確解釋或

尋求修法明文規定。(二)金管會證期局應就股務代理業訂定「股務代理業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經濟部商業司應就

監察人查核股東名冊時,訂定「監察人查核簿冊檔案取得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三)股務代理機構及公司應提供股

東名冊供監察人查核,至於是否「交付」監察人「持有」,應得前項標準頒訂後始

得為之。及(四)公司監察人查核股東名冊,股務代理業須待公司已確認事項查核

係符合公司法218條及個資法第27條規定後始得為之。』之具體遵循程式,本公司已

函請主管機關釋示中。

(3)無論如何本公司將堅持依法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之立場。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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