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半天才知道是廣告?FTC新規定 數位廣告須載明廣告字樣 避免混淆消費者
鉅亨網編譯許家華 綜合外電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周二公布的新規定,Twitter、Facebook和其他行動或社交媒體網站上跳出的數位廣告,都將一併刊載批露事項,避免發生詐欺行為。
FTC表示,此新規定「係考量小螢幕的智慧手機使用程度擴大,而社交媒體行銷活動增加」,「此更新的標準係強調消費者保護法也適用所有媒介上的行銷」。
FTC於2000年簽暑一份名為Dot Com Disclosures的規定,要求網路廣告商必須「清楚且明顯地」揭露廣告訊息,以免消費者因無法看清相關訊息而受騙或遭受不公平的消費行為。
但隨後數位廣告範圍劇烈變化,社交媒體也成為廣告管道,例如名人介紹或好友按讚的廣告等。
依據新規定,廣告商必須在所有設備上均放置揭露事項,好讓消費者可以觀看,且務必使揭露事項在其平台或設備上能清楚閱讀。
2000年的標準要求廣告商必須在「近處,且盡可能同一頁面」揭露廣告訊息,但因考量到手機螢幕的可視範圍有限,新版規定僅要求廣告商必須「盡可能接近」廣告聲明。
例如,名人在其推特訊息推薦一款減肥藥丸時,可以在訊息開頭就標明「廣告」二字,降低消費者不實際的期待。
關於成本、健康、安全議題等的揭露事項規定,則無變動,必須列在同一頁,且不能用超連結的模式。其它超連結則須盡可能具體標明。
FTC可能針對違反規定者開出罰金,此外FTC也要求廣告商勿用跳窗式訊息揭露相關事項,因為使用者常常設定阻擋跳窗式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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