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華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華映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資金貸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3款情事,惟該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