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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控:代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其就與荷蘭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業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0 17:17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10

2.公司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國際票券前於民國95年委任荷蘭銀行擔任財務顧問,雙方簽約,約定由荷蘭

銀行擔任安排機構(ARRANGER)並提供其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債券證券化之專案。然因外

幣債券(SCDO)發生信用違約情事,導致國際票券因持有受益證券而受有損失(已於97年度

全部認列損失),為維護權益,於98年4月21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訴追荷蘭

銀行於財務顧問契約中相關責任,併追加訴訟金額至11億元及追加受讓荷蘭銀行資產之

澳商澳盛銀行。臺灣臺北地院費時6年審理後判決駁回國際票券之請求。國際票券業向臺

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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