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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8/20
2.發生緣由:102年4月10日於第49頻道MOMO1台宣播「台塑生醫Dr,s Formula髮
根強化洗髮精」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
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46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9月16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46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此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
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若代理商超過繳納時間或未予繳納,本公司得停止
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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