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融(中國)持續關連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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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布,有關 (包括) 本公司采納新會計準則及因此時富金融由本集團之一間聯營公司變更為一間附屬公司。
謹此亦提述時富金融分別日期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公布及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的通函有關向關連客戶提供新保證金融資安排,該等交易構成時富金融之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易已於時富金融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其獨立股東批準。
於時富金融成為本集團之附屬公司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條就有關財務資助,時富證券(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附屬公司)向每位關連客戶(時富投資公司除外)(為本公司之董事或主要股東,或其各自之聯系人,及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提供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1 條而作出,以遵守申報及公布規定披露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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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富金融提供予關連客戶之新保證金融資安排詳情載於下文。新保證金融安排乃為更新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的過住保證金融資安排。
新保證金融資協議
日期: 全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訂約方: 時富證券(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全資附屬公司)及各自之關連客戶。
關連客戶,即關百豪先生(附注1及3)、羅炳華先生(附注1)(均為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執行董事)、陳志明先生(附注1)、鄭文彬先生(附注1)、鄭蓓麗女士(附注2)(均為時富金融之執行董事)、陳友正先生(附注2)、吳公哲先生(附注2)(均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Cash Guardian(附注1及3)(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Libra Capital Management (HK) Limited(附注1)及加富信貸有限公司(附注1)(均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主要股東)。
附注:
(1) 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該等關連客戶已根據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獲授最多達30,000,000港元之保證金融資信貸。
(2) 該等關連客戶為新關連客戶,彼未曾獲提供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項下之保證金融資信貸。
(3) 將授予上述各關連客戶之保證金融資信貸乃為獨立信貸。彼等各自於新保證金融資安排項下之保證金融資信貸將不會被合並計算。
由於關連客戶為時富金融及/或本公司之董事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系人,根據上市規則各關連客戶(除時富公司外)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將予授出之保證金融資信貸之年度上限: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向每位關連客戶提供之保證金融資信貸額將為最多達30,000,000港元(此乃代表保證金融資信貸之最高未償還結余,包括應計之未償還利息)。
厘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新保證金融資協議項下之保證金融資信貸年度上限,與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之年度上限相同。
時富金融董事會與關連客戶商討後,關連客戶欲維持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下相同的年度上限,以容許關連客戶於未來三年在證券交易及 / 或投資上更有彈性。若干關連客戶就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下之保證金融資信貸使用額不高,乃由於近年全球及本地股票市場不明朗及投資氣氛低迷所致。隨著金融市場續漸回穩,預期香港股票市場環境將有所改善,關連客戶將會?加證券交易及初次公開發行活動。
年度上限乃經時富金融集團及每名關連客戶公平磋商,根據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之過往年度上限金額,經考慮關連客戶各自之信貸評估、財政狀況、過往還款記錄及信貸抵押、及預期證券交易及初次公開發行活動而厘定。此舉有利吸納關連客戶於時富金融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中之證券交易活動。
時富金融董事會建議授出與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之年度上限的相同金額,令其董事會更靈活地授出保證金融資信貸予關連客戶,在時富金融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內能與關連客戶維持關係,對時富金融集團之收入及業績有所貢獻。
年期及條款及條件: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三個財政年度固定年期,並須達成以下條件,方可作實:
(i) 時富金融於遵守上市規則而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就新保證金融資安排及將向各關連客戶提供之保證金融資信貸的批準。
條件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批準新保證金融資安排時達成。
其他條款: 保證金融資信貸將按照一般商業條款及與向其他獨立保證金客戶提供之利率一致之商業利率提供予關連客戶。
各關連客戶須按要求償還各自之保證金融資信貸,而有關貸款乃以各自關連客戶持有之上市證券作抵押。
進行交易之理由
時富金融董事會認為,新保證金融資安排可(a)令其董事會更靈活地授出該等保證金融資信貸,(b)令時富金融藉此吸納關連客戶之證券交易活動,及(c)有助時富金融集團於日常業務中並按照一般商業條款從關連客戶中賺取收入。鑒於保證金融資信貸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及於日常業務中提供,時富金融董事會認為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之條款屬公平合理,而提供新保證金融資安排符合時富金融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
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前兩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根據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下向若干關連客戶提供之保證金融資信貸金額如下:
於年度/期間內
於年/期終 最高未償還
未償還之金額 之金額
名稱 年終 / 期終 (千港元) (千港元)
關百豪先生及聯系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6,150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3,202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44
陳志明先生及聯系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
羅炳華先生及聯系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8,892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2,336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
鄭文彬先生及聯系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0 4,024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1 2,170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146 1,098
Cash Guardian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4,799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4,356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
Libra Capital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8,714
Management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7,216
(HK) Limited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
加富信貸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
附注: 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根據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向上述關連客戶提供保證金融資信貸之上限最多為30,000,000港元。
本集團及時富金融的資料
本集團現時之主要業務包括(a)提供移動互聯網(包括內容,營運和分銷活動)服務及網絡遊戲(銷售網絡遊戲配套產品和專利使用權分銷)服務;(b)透過時富金融提供下段所述之業務;及(c)投資控股。有關其他資料,請瀏覽www.cash.com.hk。
時富金融是中國具有領導地位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之一。時富金融竭誠為其廣闊的客戶群提供全面的金融產品和優質服務,隨時隨地滿足客戶全方位的投資及理財需要。自一九七二年創辦以來,時富金融在投資和金融服務方面建立起持久的業務。其全面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范圍包括移動及尊尚交易的經紀服務、投資銀行及企業融資諮詢、財富管理及其他交易等。時富金融作為以科技領先市場的金融服務集團,結合我們專業優秀的人才,致力提供力臻完美的交易平臺和優質服務,以滿足客戶無遠弗屆的投資需要。憑藉先進的電子交易平臺,時富金融進一步將營運網絡拓展至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企業及獨立客戶。時富金融亦擁有全港最大之家居用品零售連鎖店–實惠(家俬及家品專家)。
一般事項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布,有關 (包括) 本公司采納新會計準則及因此時富金融由本集團之一間聯營公司變更為一間附屬公司。
謹此亦提述時富金融分別日期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公布及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的通函有關向關連客戶提供新保證金融資安排,該等交易構成時富金融之持續關連交易。鑒於將提供之每項保證金融資信貸按年度基準計,將分別超越時富金融的上市規則項下適用百分比率之5%及10,000,000 港元,因此時富金融須就時富金融集團將向關連客戶提供之財務資助遵守上市規則之申報、公布、取得獨立股東批準及年度審核之規定。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之詳情列載於時富金融日期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之通函內。新保證金融資安排已於時富金融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其獨立股東批準。
於時富金融成為本集團之附屬公司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條就有關財務資助,時富證券(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附屬公司)向每位關連客戶(時富投資公司除外)(為本公司之董事或主要股東,或其各自之聯系人,及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提供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鑒於時富金融集團將向關連人士提供之每項保證金融資信貸按年度基準計,將分別超越本公司上市規則項下適用百分比率之5%及10,000,000 港元,因此本公司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1 條就有關該等財務資助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所有適用的申報、年度審核及披露要求的規定。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1 條而作出,以遵守申報及公布規定披露新保證金融安排之詳情。
釋義
「聯系人」指 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
「時富金融董事會」指 時富金融之董事會
「本公司」指 Celestial Asia Securities Holdings Limited (時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編號:1049),一間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為時富金融之控股公司
「時富投資公司」指 Libra Capital Management (HK) Limited及加富信貸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乃為時富金融之關連人士
「Cash Guardian」指 Cash Guardian Limited,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之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其為一間由關百豪先生(本公司及時富金融各自之執行董事)之控制公司及聯系人。其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時富證券」指 時富證券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公司及時富金融之全資附屬公司。其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
「時富金融」指 CASH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編號:510),一間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於本公布發表日期乃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時富金融集團」指 時富金融及其附屬公司
「CIGL」指 Celesti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時富金融之主要股東,持有時富金融42.75%之股權權益。其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條件」指 誠如標題為「新保證金融資協議」一節下「年期及條款及條件」分節內所載之條件
「關連客戶」指 即關百豪先生、羅炳華先生(均為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執行董事)、陳志明先生、鄭文彬先生、鄭蓓麗女士(均為時富金融之執行董事)、陳友正先生、吳公哲先生(均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Cash Guardian(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Libra Capital Management(HK) Limited及加富信貸有限公司(均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時富金融之主要股東)
「關連人士」指 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
「本集團」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時富金融集團
「上市規則」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新保證金融資協議」指 時富證券就建議向關連客戶更新及提供保證金融資信貸(須受條件所限制),而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按本公布所披露之相同條款及條件與每位關連客戶訂立之書面保證金融資協議
「新保證金融資安排」指 時富金融集團向關連客戶更新及提供保證金融資信貸,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根據新保證金融資協議向關連客戶提供之保證金融資信貸(詳情載列於時富金融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之通函),此乃經時富金融之獨立股東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批準
「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指 時富證券就向若干關連客戶提供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而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與若干關連客戶訂立之書面保證金融資協議
「過往保證金融資安排」指 時富金融集團過往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根據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過往保證金融資協議向若干關連客戶提供之保證金融資信貸(詳情載列於時富金融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通函),此乃經時富金融之獨立股東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準
「股東特別大會」指 時富金融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舉行以批準新保證金融資安排之股東特別大會
「聯交所」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 港元,香港之幣值
「%」指 百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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