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台股

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銀行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以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台新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

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台新銀行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式,

有關本公司與台新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