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帆:說明104年1月4日聯合晚報對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05
2.公司名稱:弘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
6.報導內容:接單旺壯營收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關於聯合晚報「因新客戶訂單量逐漸放大..,
弘帆去年EPS可望逼近4元」之報導內容為媒體臆測,
有關本公司之財務與業務資訊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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