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之公布(「該公布」)。本公布所用詞匯及釋義與該公布相同。董事會謹此澄清,(i)陸先生呈辭之原因為陸先生希望騰出更多時間專注處理其他公務;而(ii)何先生呈辭之原因為何先生本身律師行近期業務繁重,難以騰出足夠時間及資源履行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