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鈺:說明本公司前董事長涉訟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吳炳松前董事長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2.事實發生日:105/0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吳前董事長個人所涉之揚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本案已
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4.處理過程:本案遭起訴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進行處理,將於審理期間向法院提出詳盡說
明及舉證,以釐清爭議,維護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並悉按有關規定辦理,本案
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