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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業集團獲得回購H股一般性授權通知債權人第三次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9 11:38


寶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召開二零一二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和內資股類別股東會議及H股類別股東會議,授予本公司董事會回購H股的一般性授權,由本公司董事會根據需要和市場情況,在獲得有關監管機構批準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在相關授權期間適時決定回購不超過有關決議案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H股總額10%的H股股份。若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權,根據有關規定,本公司將依法注銷回購的H股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將相應減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相關規定,本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此外,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因此,本公司作如下公告:

寶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保持持續穩定發展,現為進一步保障各股東共同分享收益之權利,本公司董事會特依照相關程式作出回購部分已發行H股股份之決議,將依法注銷回購的H股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將相應減少。現為保障本公司債權人之權利,本公司特依法發出此公告,如債權人考慮到本公司發生股份回購行為因而希望本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本公司愿意接受。請此等債權人自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憑有效債權證明檔案及身份證明檔案與本公司聯系。

本公司董事會提醒投資者及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須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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