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生活

意達利控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意達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假座香港中環德輔道中77號盈置大廈3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Victor Glory Holdings Limited(作為買方)與意達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為賣方)就本公司出售Wo Kee Hong (B.V.I.) Limited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而於2013年10月23日訂立之買賣協議(「出售協議」)(其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送呈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供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

(b) 謹此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於其認為就進行出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使其生效而言屬必要或權宜之情況下采取一切其他行動及事項以及簽立所有檔案。」

2. (a) 重選莊天龍先生為執行董事;

(b) 重選林志仁先生為執行董事;

(c) 重選江道揚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d)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注冊辦事處: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香港主要辦事處:
香港
新界沙田
源順圍2號
1樓C單位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委任其他人士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必須親身代表彼出席大會。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一名以上之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會。

2. 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就該等本公司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該名上述出席之股東方有權就此投票。

3. 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正式簽署之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有關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倘 閣下於遞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會,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作撤銷論。

5.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載於本通告之決議案將於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

6. 本通告之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倘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T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