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本公司委請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彰銀董事會席次假處分 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8 19:0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28 2.公司名稱:台新金控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就103年12月8日彰銀董事改選財政部違約取得彰銀董事席次聲請假處 分案,本公司已於今日委請律師就臺灣高等法院之駁回抗告裁定提出再抗告,以保障本 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