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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遠傳105年4月11日對本公司聲請假處分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8 19: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5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4/11~105/04/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遠傳105年4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本公司應即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繳回1748.7-1754.9/1843.7-1849.9 MHz頻率(以下稱C4頻率) ;及不得使用C4頻率;並於繳回C4頻率前,不得使用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以下稱C1頻率)。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年4月28日收到法院裁定: 1.遠傳於供擔保1億4,305萬272元或同面額遠東商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後, 本公司應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並禁止使用C4頻率。 2.本公司可供反擔保5億4,711萬8,523元或同面額台銀NCD,免為或撤銷上開假處分。 3.遠傳其餘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將依法院假處分裁定,提供反擔保,不須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本公司現提供 2G服務使用),並得繼續使用C4 頻率,2G用戶之權益不會受影響。 2.本公司對頻譜之使用均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合法使用,本公司將續就本案與律師研議 提起抗告程序救濟,維護用戶及本公司權益。 3.本案無論對本公司頻譜使用、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重大影 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提出反擔保金後,不須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並得繼續使 用C4頻率,對2G用戶權益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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